功德記錄辦法(草案)
世界河洛文化振興協會
功德記錄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記錄任何自然人對本協會之付出,制定本辦法。所謂付出,含時間與物資,含金錢與財產;所謂任何自然人,不僅限於會員,不包含法人。
第二條 法人之付出歸其代表人、董事。
第三條 金錢之付出,一律換算為新台幣,以元為最基本單位,每一元為一點。
第四條 時間之付出,以分為最基本單位,以付出當時臺灣政府公佈施行之最低工資為計點單位。基於人人平等,人人時間價值相等。
第五條 為執行公務而發生之交通費用,以公車、客運、客船及火車自強號票價計算;但離島間或出臺灣境內之交通得計列飛機經濟艙票價。
第六條 為執行公務而發生之交通時間,位同一縣市內以一小時計算,每跨一縣市則加一小時。
第七條 對於本協會為故意之毀損,或雖非故意但情節重大者,列為負功德;其負積點由紀律委員會認定,經理事會開會議決通過。
第八條 功德可抵前過(負功德),但不可抵後過。
第九條 受領報酬之公務活動,其功德應扣除該報酬,其功德積分不可為負數。
第十條 功德記錄於協會財源充裕後,經會員大會同意,於當年度得以金錢抵消。
第十一條 選舉理事、監事時,應將候選人功德積分數列出於會員大會供選舉人參考;聘任會務執行人員時,應將受聘者功德積分數列出於理事會供理事參考。
第十二條 管理功德記錄者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將功德記錄呈報於會員大會,並提出建議表揚名單;會員大會應於選舉理事、監事前公佈功德記錄並議決通過受表揚人姓名,於大會中公開頒獎予以表揚。
第十三條 為更能公平而精確執行本辦法,得另訂「執行注意事項」以為執行之確切依據,內容含對公務活動之認定、對積分及負積分之認定、對行為之時效認定等等。
第十四條 功德記錄由紀律委員會管理。紀律委員會尚未成立前,由秘書處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溯及既往,但以半年內為限。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