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德記錄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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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記錄辦法(草案)

發佈時間:2012-04-26 10:05:00 點擊:

世界河洛文化振興協會

功德記錄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記錄任何自然人對本協會之付出,制定本辦法。所謂付出,含時間與物資,含金錢與財產;所謂任何自然人,不僅限於會員,不包含法人。

第二條  法人之付出歸其代表人、董事。

第三條  金錢之付出,一律換算為新台幣,以元為最基本單位,每一元為一點。

第四條  時間之付出,以分為最基本單位,以付出當時臺灣政府公佈施行之最低工資為計點單位。基於人人平等,人人時間價值相等。

第五條  為執行公務而發生之交通費用,以公車、客運、客船及火車自強號票價計算;但離島間或出臺灣境內之交通得計列飛機經濟艙票價。

第六條  為執行公務而發生之交通時間,位同一縣市內以一小時計算,每跨一縣市則加一小時。

第七條  對於本協會為故意之毀損,或雖非故意但情節重大者,列為負功德;其負積點由紀律委員會認定,經理事會開會議決通過。

第八條  功德可抵前過(負功德),但不可抵後過。

第九條  受領報酬之公務活動,其功德應扣除該報酬,其功德積分不可為負數。

第十條  功德記錄於協會財源充裕後,經會員大會同意,於當年度得以金錢抵消。

第十一條  選舉理事、監事時,應將候選人功德積分數列出於會員大會供選舉人參考;聘任會務執行人員時,應將受聘者功德積分數列出於理事會供理事參考。

第十二條  管理功德記錄者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將功德記錄呈報於會員大會,並提出建議表揚名單;會員大會應於選舉理事、監事前公佈功德記錄並議決通過受表揚人姓名,於大會中公開頒獎予以表揚。

第十三條  為更能公平而精確執行本辦法,得另訂「執行注意事項」以為執行之確切依據,內容含對公務活動之認定、對積分及負積分之認定、對行為之時效認定等等。

第十四條  功德記錄由紀律委員會管理。紀律委員會尚未成立前,由秘書處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溯及既往,但以半年內為限。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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