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河洛文化振興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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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河洛文化振興協會章程

發佈時間:2012-04-26 10:05:00 點擊:

世界河洛文化振興協會章程


內政部一○八年九月七日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世界河洛文化振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中華民國人民團體組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且非政治性之社會團體,宗旨為:

一、   聯絡正漢文化同好,交換學習心得,提昇會員精神生活品質。

二、   彙集漢語文資料,修正過往錯誤,建立完整論述,豐富漢語文化廣度與深度。

三、   推動國家回復以古漢音讀古漢文、以古漢義解讀古漢文學作品。

四、  弘揚古聖先賢安身立命規範。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藉由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活動,使會員間情誼更加緊密,並達成彼此交換生活經驗、互相切磋學習心得及互助合作相互提攜之目的。

二、結合文化同好,交換研究心得,並廣邀各方專家、收集古今漢語文資料,藉由舉辦漢語文化研討會議,彙集研究成果及修正過往錯誤,對外公佈、出版,以提昇全世界漢文化深度與廣度。

三、藉由參與政府或民間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或自辦講學,或尋求公私營機構舉辦講學,改正漢文讀音並提升品讀漢語文程度,為推廣社會福利之體現。

四、創造以古漢語為文化產業之商機,營造社會學習正音正義漢語文化之友善環境。

五、推動兩岸政府以古漢音讀古漢文學作品於國民教育,還原河洛語對古漢語文學作品之解釋權,逐步導正世人對漢語文化之錯誤認知。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種類暨申請資格如下:

一、普通會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並設籍或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贊同本會宗旨者。

二、贊助會員:非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者。

              申請為會員之程序及辦法於章程施行細則中另訂之。

第 八 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   對應出席會議之發言權。

二、   對應出席會議之提案權、表決權。

三、   對應出席會議之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 對應出席會議之罷免權。

五、 其它法定應享之權利。

前項規定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不適用。

另凡未繳納當年度常年會費者,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二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常務理事五人、理事長一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常務監事一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該年度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人數超過三百人或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非選任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一屆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止。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為本會幕僚長,協助理事會綜理會務。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下列委員會:

會員服務委員會 --- 舉辦新會員講習、關心會員生活、舉辦足以抒發會員身心之康樂活動。

語文研究委員會 --- 廣招國內外漢語專家,定期召開語文研討會議,並彙集研究成果對外發表。

組織發展委員會 --- 推動各縣市成立分會,方便集合各地方有心人士,並分區推動教學。

國教促進委員會 --- 推動正音漢語教育於國家教育體系之中。

社會推廣委員會 --- 推動正音漢語教育於社會上各行各業。

教育訓練委員會 --- 會務執行人員講習、會議規範講習、領導學。

紀律考核委員會 --- 會員獎懲、會務活動紀律之維護。

財源開發委員會 --- 籌劃及開發各類財源、訂定各類教育訓練及藝文活動收入標準。

法規事務委員會 --- 制定或修改本會相關章程、施行細則、組織規則、執行辦法。

長期發展委員會 --- 研究本會短、中、長期發展,提供當屆理、監事會經營監督上之重要參考。屬諮詢委員會,委員由歷任理事長擔任,主任委員由甫卸任理事長擔任。

產業發展委員會 --- 規劃、扶植以正音漢語文化為主要商品之各類文化產業。

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顧問資格規定於章程施行細則中。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以分別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活動收入。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教育訓練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教育部。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八年九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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